看點三:公安機關可對輕微家暴書面告誡
【征求意見稿】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并將告誡書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lián)合會。
【專家解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律學研究所教授劉莘說,告誡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導。江蘇等省實行的公安機關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可以為國家立法提供實踐參考。
劉莘表示,行政指導雖是軟法范疇,但對家庭暴力行為的防治和懲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誡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必要情況下,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處理該案件的酌定從重情節(jié)等。
看點四: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破解家庭暴力舉證難
【征求意見稿】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專家解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祁建建說,家庭成員之間出于維護家庭聲譽和家庭完整的顧慮,往往不愿意站出來指證,也很少注意保護證據(jù)材料。法院應發(fā)揮司法能動性,依職權調取、收集、保全相關證據(jù)。
中國疾控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婦女保健部主任吳久玲說,醫(yī)療機構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醫(yī)療記錄可以作為暴力發(fā)生及其嚴重程度的證據(jù),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維護自己權益的依據(jù)。